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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考勤制度

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的管理工作,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,提高教学质量,保证各项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,特制订本规定。

一、请假规定:

(1)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计划,均属考勤范围。

(2)凡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注册、不能参加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,必须事先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。

(3)对学生出勤及平时表现情况每月通报一次;学生考勤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。

(4)请假前必须先找学生管理工作办公室辅导员填写请假条,不按规定日期返校者按旷课处理。

(5)办理请假条后,还需向任课教师出示请假条。

(6)病假必须提供诊断证明或看病凭证,填写请假条,病情严重者必须提前通知辅导员,事后出示医院证明补办请假手续,请病假者必须到校医院或区级以上医院开病假证明,不按规定日期反校者按旷课处理。

(1)请事假必须提供家长证明信。

二、请事假审批程序

(1)事假三天内,需由学生写出书面申请,填写请假条,经辅导员批准,并向任课教师出示审批手续。

(2)三天至七天事假须报系院领导批准,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,家长签字,填写请假条,向任课教师出示审批手续。

(3)七天至三十天事假,需由学生和家长申请,办理请假手续,报系院领导审批,无审批手续或事后请假,一律按旷课论处。

三、旷课

(1)学生因故不能参加上课或课程评估的,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,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出勤者,均按旷课或旷考处理。

(2)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,因病请假应有指定医院证明(半天以内看病要有请假条,半天以上病休要有医院证明。)

(3)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,有特殊原因必须请假时,事前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办理请假手续。未经批准擅自缺勤者,按旷课处理。

(4)任课教师或辅导员对上课的学生进行考勤。辅导员及任课教师对本班考勤进行检查并详细记录,对缺勤的学生及时进行教育。每月末,任课教师将学生考勤情况汇总上交国际教育中心,对于缺勤严重的学生,交由学院国际教育中心处理。

四、旷课处理

(1)学生一学期旷课累计达3次,给予通报批评;

(2)学生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次,根据给予警告处分;

(3)学生一学期旷课累计达8次,对学生发出警告信,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
(4)学生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0次,将告知家长,并给予记过处分;

五、退学

(1)在一学期内旷课超过该学期教学总学时三分之一知应予退学;

(2)一学期累计有50%课程不及格者应予退学;

(3)一学期中所有课程均不及格,直接退学。以上情况学生学杂费一律不退。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,均不得申请复学

学生成绩考核制度

为建设和维护优良的教风、学风,规范对考试的管理,维护考试的公平、公正,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,特制定本规定。

一、成绩考核规定

1.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所学的全部课程(包括参观实习及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)都必须按要求参加考核,考核成绩计入本人学籍档案,毕业前形成学生在校成绩证明,作为升学和留学的依据。

2.课程考核前,学生必须取得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。

(1)一门课程一学期内的作业、小测验等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综合评定为不及格者,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,该门课成绩记"0"分。

(2)一门课程缺课累计达到该门课开课总学时1/3者,取消考试资格,成绩记"0"分。

(3)超出任课教师规定时间一周以内提交作业的视为迟交。迟交作业将直接影响对该课程的成绩评定,对同一门课程迟交作业达3次以上(含3次)的,任课教师有权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,该门课程成绩记"0"分。

(4)超出任课教师规定时间一周以上提交作业的视为未交。有一次作业未交者取消考试资格,该门课程成绩记"0"分。

3.未取得考试资格的学生,若擅自参加考试,成绩无效。

4.引用他人已出版或未出版作品必须标明出处。未标明出处的引用、内容雷同、或者从他人作业中直接的抄写都构成抄袭行为。有抄袭现象的作业将被记"0"分,须重做。

二、成绩评定

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,总评成绩由该课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综合评定而成。其中:

(1)平时成绩占40分:其中考勤全勤为20分,缺勤一次扣2分。平时作业、口头陈述和书面报告等占20分。

(2)考试成绩占60分:考试分阶段进行,各阶段考试所占权重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内容而定。

三、成绩管理

1.考试结束后,及时汇总成绩并向学生公布,学生通过中心网站进行成绩查询和补考安排。

2.学生成绩存档。

3.试卷评阅完毕后,如学生对评分有异议,可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(遇假期顺延)提出书面复查申请,如发现评分确实有误,方可更改。

四、缺课、旷考、缓考及考试违纪、作弊

1.根据任课教师考勤记录,对缺课累计达该门课程总学时1/3者,取消考试资格,该课程成绩记"0"分,只能参加补考,补考成绩合格记"60"分;对缺课累计达该门课程总学时1/2者,取消考试资格,该课程成绩记"0"分,且不得参加补考,需缴费重修。

2.凡旷考的学生,考试成绩记"0"分,须写出书面检查并提出补考申请,经批准方可参加补考,补考通过成绩记"60"分。

3.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时,必须事先书面申请缓考,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,由院国际教育中心批准,缓考成绩如实记载。

4.考试违纪、作弊者,该课程成绩记"0"分,且注明"违纪"、"作弊"字样,对考试违纪、作弊者根据《学生违纪处分规定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。

五、补考和重修

1.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需要参加补考:

(1)某门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者;

(2)被取消考试资格但允许参加补考者;

(3)正常考试旷考,经允许参加补考者;

(4)申请参加缓考者。

2.每门课程只允许补考一次,补考不及格则需缴费重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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